1、合同违约风险
风险描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企业面临违约赔偿。
建议措施:企业可援引合同约定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请求免除违约责任,并采取如下措施:(1)就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函告等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2)在合理期限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因疫情致使合同履行产生障碍的证明;(3)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可能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
注意事项:(1)不可抗力并非绝对豁免责任理由,企业主张因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包括企业及其履约行为属于疫情、疫情防控措施涉及和影响的对象,企业不当履行合同与疫情发生及疫情防控措施实施具有因果关系等,另外需注意,金钱给付义务、继续履行义务不因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而免责;(2)迟延履行后因发生疫情导致再次延误的,依法不能免除责任;(3)对于合同相对方违约的,企业作为守约方要充分了解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变化和复工复产相关信息,注意搜集和固定证据,如相对方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则在疫情结束后及时索赔。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2、合同解除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建议措施: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尽量与合同相对方采取协商方式解除合同,如果不得不单方解除合同,则要履行及时通知和减损义务,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注意事项:企业应审慎解除合同。
(1)即使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企业也并不当然享有法定解除权。
如简单的以不可抗力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可能出现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企业需支付违约金的严重后果。
(2)对于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导致纠纷成讼的,人民法院除了考量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外,一般还会结合合同种类、性质、预期利益、履行情况、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妨碍合同履行程度等,综合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3、合同变更风险
风险描述: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企业请求变更合同。
建议措施:因疫情造成人工成本、融资成本、原材料价格、物流价格等异常上涨,可能导致企业履行合同成本增加,并使合同双方之间利益明显失衡的,企业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共同分担损失,亦可请求法院按公平原则对双方利益进行调整。
注意事项:(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有时间节点上的限制,即疫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2)企业也可以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变更合同;(3)企业应当提前搜集整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后果的证据。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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