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生物医药技术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
本标准所述生物医药技术专业是指与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化学、生物制药、化学制药、中药制药、医疗器械、医药技术等相关的专业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从事生物医药技术专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品开发等工作,申报高级(研究员、副研究员)、中级(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业绩成果
(一)申请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在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第一完成人);
2.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前3名),项目通过验收或成果通过鉴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应用单位证明);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第一发明人),专利内容应与生物医药技术专业相符,并且至少有1项已经实际实施或正进行成果转化;
4.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新药证书、临床批件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三类)。
(二)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额定人员),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应用单位证明);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发明人),专利内容应与生物医药技术专业相符,并且有1项已经实际实施或正进行成果转化;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新药证书、临床批件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三类)。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厅局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额定人员);
2.参与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项目通过验收;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专利内容应与生物医药技术专业相符。
第九条 学术成果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在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或论文,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以上;
2.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4.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编著或译著(主编,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1部以上,并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在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或论文,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编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1部以上,并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或论文,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编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以上,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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