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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通用名称应该怎么判断

2019-6-25 10:07:04 浏览:14次

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了怎么办?

通用名称就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或者约定俗称被普遍使用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通用名称使用频繁显著性很低,也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也有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除非是要申请的名称或图样标识是经过一定的使用后已取得显著性且易识别,否则是不得作为商标去申请注册的;当然如果企业对注册商标因频繁用于描述指定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拥有的显著性将大大减弱,因此也会面临被撤销风险。
如何界定简单的说就是消费者对某一名称的普遍认知。

在现实生活中通用名称跟商标的纠纷屡见不鲜,原先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经过一定的使用后已取得显著性且易识别而z.u.i后注册成功的像“六个核桃”、“酸酸乳”等;原先不属于通用名称的,但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的就如“咖啡伴侣”,“优盘”等。

近期因“片仔癀”商标而引发的一起纠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药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片仔癀药业公司)均出庭应诉。

“片仔癀PIENTZE HUAN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凝胶”等商品上。
原告厦门中药厂以“片仔癀”为药品通用名称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需要考虑的是“片仔癀PIENTZE HUANG”是否是药品的通用名称?有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用在指定注册的这些商品上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
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所以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被按通用名称被提出撤销的商标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做答辩应对。
总而言之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注册商标一定要规范,合理的注册商标,才能更好的避免商标申请审查不通过的风险,以及成功后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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