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通律所代理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成功改判为公司降低损失35万
我所于2017年3月接受朝阳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张XX之间的劳动争议二审案。
2011年2月17日,张XX与公司签订三年的《员工派遣合同》,随即赶赴该公司安哥拉区农业公司担任技术员。
2015年11月1日,双方签署了《解除(终止)合同通知书》。
2017年1月5日,张XX向兵团第十一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受理。
后张XX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欠发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27781.8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XX关于欠发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委托我所提起上诉。
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和专业水平,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仅支持原告张XX工资194207,6元(含机票垫付款10000元),为公司降低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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