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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子女探望权|应如何约定

2018-6-13 17:49:58 浏览:23次

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深圳立帮律师团为您讲解协议离婚时关于探望权应如何约定。

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望权应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到独立生活止。
男方每月享有*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日,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女/子。
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有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

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深圳立帮律师团,立足深圳及香港,提供多元化高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婚姻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的实务及交叉领域风险防范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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