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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深圳律师案例解析

2018-6-7 17:35:24 浏览:28次

立帮案例:刘先生与妻子于2015年10月结婚。
2015年8月,韦先生在深圳市罗湖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该房合同价为190万元,由刘先生以一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50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韦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三十年,每月还贷8000元左右,婚后两人共同还贷。
2017年,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刘先生委托深圳立帮律师团律师起诉离婚,刘先生的妻子同意离婚,但对该房屋的分割问题存在疑问,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房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
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除非有证据证明首付款是有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否则该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房屋的首付款是由刘先生个人支付的,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权益。
系刘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资金及房屋增值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与妻子共同分割。

深圳立帮律师团由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多名执业律师组成,擅长办理离婚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案件。
通过团队分工协作,我们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热线:杨律师,18018787110

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卓越城一期一栋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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