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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现状和注册新规

2017-12-11 16:48:29 浏览:42次

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现状和注册新规

1、因监管机构与出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金融系统的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
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2、 因资金来源及经营目的不同,可分为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
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是机器设备提供商为主出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目的是为了支持销售业务发展,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是社会资本或银行资本出资成立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租金收益。

以下重点介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设立程序及监管要求,这是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考察的两种形式。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

(一)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1、投资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且有相关行业背景或者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潜在市场、客户条件;

2、投资各方必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外方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各方的资产总额与其认缴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额度相匹配;

3、投资各方需要资信良好,需要提供投资各方真实、合法的资产证明、审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

4、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金融及相关专业人员,且具备2至5名、担任过融资租赁企业高管岗位三年以上、有相关资历证明、且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5、外商投资比例不小于25,可以是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拟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是符合如下要求:

1、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该类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公司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同时突出核心主业,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并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未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管饱、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区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6、同时,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程序

1、审批流程

(1)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2)上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3)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注: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2、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1、审批流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2、报送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7)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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