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酷网 |[切换城市][登录][注册]
搜索风云榜 | 商机推荐 | 会员签到免费发布信息网址大全

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于增华律师

2017-8-10 16:32:39 浏览:161次

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于增华律师

  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3381493705】

  北京刑事律师网【http://www.010xsls.com】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量刑处罚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于增华律师”该信息由会员自行发布。采用请谨慎,不贪小便宜,以防上当!
© 版权所有 娃酷网 手机版 粤ICP备191255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