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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区杏坛继承房产继承房产纠纷继承房屋继承关系

2017-5-13 9:36:28 浏览:58次

佛山顺德区杏坛继承房产继承房产纠纷继承房屋继承关系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Q号码:1838479509。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嘱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按照《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该规定,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遗产概念:

第一,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
这是遗产在时间上的限定性。
被继承人死亡前,其财产不能成为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实践中,有的子女在其父母生病住院期间就要分割所谓的“遗产”,这种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即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第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个人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这是遗产在范围上的限定性。
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属于遗产就是这个原因。

第三,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不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和合法享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这是遗产的法定性、合法性。
被继承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不允许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也不能成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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