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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帐务处理

2017-3-23 10:59:51 浏览:186次

我公司是主要从事摩托车及发动机及通机、农机产品的第三方售后服务及配件销售。
摩托车制造工厂对商家销售一台摩托车有相关的维修费支持,用于成车配件销售,该费用由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成车制造厂家结算给我公司,同时,由我公司结算给销售代理商,目的是方便我公司收集成车用户的信息档案。
即正、负收入和销项税抵销后,我公司无毛利,实质是代收代付,请问我公司可以按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方式来处理维修费业务吗,即账面不确认收入,只确认销项税金。

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待销商品款

2.发生销售开出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结帐成本,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商品销售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受托代销商品

4.转帐付款

  借:待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

3、集团总部发往各分公司的货品(分公司不在同一市区内)均要按实现销售进行账务处理,但个别分公司销售不畅导致集团税负偏高。

请问专家:

1.总分公司是否可以和不在同一市区内分公司签订“委托代销销售合同”,总部以接到分公司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2.分公司之间是否也可以签订“委托代销销售合同”已达到降低集团总体税负的目的?

3.签订“委托代销销售合同”有没有特别的限制条件?

1.总分公司可以和不在同一市区内分公司签订“委托代销销售合同”,总部以接到分公司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2.分公司之间也可以签订“委托代销销售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

集团总部发往各分公司的货品不需要按实现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规定强调“视同销售”必须具备两件条件:一是统一核算,二是“用于销售”。
如果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各自独立核算,毫无疑问,二者在会计上应当分别确认收入,分别计算纳税。
这属于正常销售,而不是视同销售。
在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主要看是否“用于销售”。
如果“用于销售”则视同销售,反之不视同销售。

  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进一步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如果分支机构不开发票或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不具备“用于销售”的条件。
既然不是“用于销售”,因此总机构也就不可能“视同销售”。

4、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近期借助一个大型活动,与乙方(一般纳税人)合作代销其产品,协议确定以收取手续费作为我司的收入。
我的问题是:

乙方给我司开具商品的一般增值税发票,我司在与乙方结算时,给乙方开具收到手续费金额的服务费(营业税)发票。
但我司在进行代销过程中,购物的客人要求提供销售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该给客人提供什么发发票(是否提供我司的普通销售发票),如按括号中所述,难道我司还要多承担一道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

贵公司代销乙公司产品属于视同买断方式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贵公司应给客户开具发票,承担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

5、我单位是经营化肥贸易的(国家免增值税)公司,现我单位与异地供应商签订代购代销协议,以后该供应商供应的所有化肥,全部按代购代销协议模式操作,向我公司支付手续费,请问,是代购代销模式,进货供应商不开具发票给我单位,如我的客户购买我的化肥跟我单位索取发票,我单位是要求供应商开票还是我单位开具自己的销售发票?如开具我单位自己的发票,那么由于是代购代销,供应商的发票不开给我单位怎么办?我单位收取的代购代销手续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敬请给予指教,谢谢。

代购代销同一般商业购销的区别在于,接受代购代销任务的服务者只需具备购销的条件和能力(包括机构、人员以及能垫支流通费用的资金),而不必投入购买商品的货币或拥有出售的商品。
购买商品的货币由委托代购者垫支,出售的商品由委托代销者供应,因而它对上述商品和货币没有所有权,只有代理权。

委托代购者或委托代销者与接受委托代购代销的服务者之间必须通过口头协商或合同形式确定代购代销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购要明确规定代购商品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和价格等条件以及货款拨付和手续费等;代销要明确规定销售价格、货款归还、手续费等。
有的代购代销还规定接受代购代销者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不许自营(另行采购或另行推销)与代购代销相同的商品等。
代购可以分总代购和分代购,代销也可以分总代销和分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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