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概要
1、日本较早的商标原形,可以追溯到公元701年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当时作为刀剑等武器的生产者有义务在其所生产的刀剑上锻刻上自己的名字。
在日本商标以注册形式加以保护的制度始自明治17年(1884年)。
当时明治政府基于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的需要、并为了满足国外许多国家的要求,在参考欧美多国商标制度后,由特许厅(英文简称“JPO”)第一任长官高桥是清负责紧急起草制定,于明治17年(1884年)6月7日颁布的。
该《条例》仅比法国制定的商标法晚27年。
2、2、平成15年(2003年)1月1日,日本在《商标法》第68条件第30款明确规定,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个别手续费的支付办法,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
另外,《商标法》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不接受对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
根据实务经验,在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到日本时,因产品不符合其特殊要求下发补正等审查意见机会较大。
3、3、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
现行的《商标法》(公9章85条,附则30条)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与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申请条件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商标这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不得以其名义享有商标保护权力。
日本商标法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激活使用商标的人。
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
对于外国人向日本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体要采取以下原则:
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实际上,申请人即使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
但是如果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国内由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的,均被视为“准成员国国民,
可以向日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
1、 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
2、 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办理商标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1、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
文件;
2、 清晰商标图样,商标可以是中文 英文或图案或三者的结合
3、 确定申请的类别
时间及有效期
取到商标回执时间约为两星期,申请时间8-15个月左右,获得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
日本商标申请人主题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
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
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2.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
3.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官方回执时间:1-2个月
注册所需时间:12-18个月
日本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异议期限:2个月
连续不使用撤销:3年
官方使用语言:日语
日本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权利人可以利用分2次支付续展注册费的机会,选择5年期的商标权利。
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
日本商标办理途径分析:
就日本一国而言,日本属马德里成员国,要求:国内商标受理通知书。
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与单一注册途径费用相差不大,然而,如通过马德里办理日本商标往往会因产品分类要求不同而下发审查意见,因答复审查意见必须委托日本当地律师进行,这样费用相加反倒会比单一方式贵出许多,因而,日本通过单一方式办理更为合适。
商标审查程序:
特许厅长官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时,将通过商标公报进行公开。
商标申请的官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