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酷网 |[切换城市][登录][注册]
搜索风云榜 | 商机推荐 | 会员签到免费发布信息网址大全

广州故意伤害罪案件律师_荔湾区看守所故意伤害罪律师_辩护律师

2016-12-10 15:35:35 浏览:34次

广州刑事会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Q:894527609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王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 他人争吵劝架人起争执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22日19时许,在XX市XX区XX路XX省泰达建设工程公司工地工棚内有两名工人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丙在劝架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二人被工友拉开后推到工棚外面,王某甲转身从工棚内拿出一把铁锤追上来,砸在王某丙上身右侧,致其右侧多根肋骨骨折,王某丙还手,两人发生扭打,后被工友拉开,王某丙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伟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4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丙达成和解协某赔偿王某丙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整,取得被害人王某丙谅解。

故意伤害罪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系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18802052186

邮 件:894527609@qq.com

“广州故意伤害罪案件律师_荔湾区看守所故意伤害罪律师_辩护律师”该信息由会员自行发布。采用请谨慎,不贪小便宜,以防上当!
© 版权所有 娃酷网 手机版 粤ICP备191255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