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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听证程序律师_广州城市规划行政听证程序律师_听证律师

2016-12-10 15:33:11 浏览:43次

广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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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的决定是否合法。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相应规定。
原告曾于1993年因私自搭建院墙受到处罚,因此,其应当明知搭建院墙前应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办事处和居委会签署意见,收取押金只是履行规划许可申批手续的一个步骤。
原告私建墙院,侵占公地,理应受到处罚,损失自负。
被告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规定,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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