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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案例分析之一

2016-8-1 16:34:11 浏览:33次

本案审理中同时涉及到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三个法律关系,还有何某芬的诉讼地位问题,应当予以剖析。

  

在继承人为数人的条件下,遗产占有人为特定事项处分的遗产在继承分割时应当予以扣除。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就已开始,http://www.021dxm.com/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在继承人为数人且遗产未分割前形成共同继承,各继承人对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部分继承人一般不得单方处分共有遗产。
但在实际生活中,随着被继承人死亡而来的不仅是继承的开始,而且产生了安葬被继承人的义务。
在法定继承下,这种义务往往是由继承人来承担的,而且无论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产。
如果根据被继承人生前与各继承人之间的生活关系,各继承人都负有为安葬被继承人而支付丧葬费的义务。
如被继承人留有足够遗产,则遗产占有人享有为安葬被继承人而从其遗产中支付丧葬费的权利。
本案中何某建死亡,其遗产按法定继承为其父母杨某、何某及其子何某华所继承。
继承人杨某、何某同时又是何某建遗产的占有人,其依法享有为特定事项即安葬事宜处分何某建的遗产。
根据何某建生前杨某、何某的父母子女关系和与何某华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在何某建死后共同取得了遗产继承权,他们负有安葬何某建的义务。
所以,遗产占有人杨某、何某为安葬何某建而先行从其占有的遗产中支付适当的丧葬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当从遗产中予以扣除,扣除后剩余的遗产再由各个继承人进行分割,由于何某建单位已经发给了1500元的丧葬费,因此只能扣除8500元,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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