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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抚养权争议案的分析之二

2016-7-8 16:17:10 浏览:52次

有一般也就有例外。
例外的情形就是继父母在某些情况下享有对继子女的优先继续抚养权。
如上所述,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续抚养权是可以通过《婚姻法》和《意见》的规定推定出来的,这也是民法上“法不禁止即合法”的推论,只不过这种抚养权在效力上一般低于生父母的抚养权。
继父母的继续抚养权既然是合法的,http://www.021dxm.com/那么何种情况下优先于生父母的抚养权呢?本人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时,才可以在处理离婚纠纷时,选择继父母作为子女的继续抚养人:

  

其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转化成抚养教育关系,例如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存在姻亲关系,这种继父母与继子女只是名分上的,既没有相互间的扶养关系,也没有财产上的继承关系。
何种情形才能形成扶养关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
在理论界,存在着几种学说:

  

1、负担费用说。
即以继父母对继子女负担了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为标准。
这种学说很难认可。
例如在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中,将子女判由生父抚养,但生母需要定期支付部分抚养费。
而生母再婚,此时往往需要的是由生母与继父的共同财产来支付本应由生母负担的扶养费,明显,等于继父也承担了部分生活费,但如果据此认定继父与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似乎欠妥。

  

2、共同生活说。
即以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为判断标准。
但共同生活并表示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其抚养教育的职责,例如生活教育费全部由生父(母)负担,继父对继子女不闻不问等。

  

3、综合说。
即在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同时,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费并进行了抚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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