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根据《化妆品生产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制定本程序。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下简称生产企业)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生产企业应当到所在地的省食药局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省食药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
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生产企业厂区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2、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3、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5、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
6、生产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8、食药局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生产企业将申请表等材料交所在地的省食药局进行初审,省食药局在正式受理生产企业的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
五、经省食药局初审合格后,生产企业应将所申报的材料直接送交省食药局,食药局所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六、自正式受理生产企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食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化妆品生产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制作现场监督笔录。
;对不符合条件者,发给整改意见书,告知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
七、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者,食药局出具不批准通知书,退回其所有申请材料。
八、经审核,对符合《化妆品生产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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