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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水区白坭劳动工伤律师咨询退休后发生工伤咨询

2023-3-5 0:55:52 浏览:3次

佛山三水区白坭劳动工伤律师咨询退休后发生工伤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Q号码:1838479509。

广东省超过60岁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为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人社部在2016年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做了规定。
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
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十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广东梁慧律师团队,任职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团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十年,办理过大量合同、房产、婚姻家事继承、劳动、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人身伤害侵权赔偿纠纷、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合伙协议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业务,同时担任过多家企业、村居等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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