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红筹架构的搭建受到了相关部门的诸多限制,首先是2000年证监会的“无异议函”,意思就是证监会要求审核中国律师就企业海外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决定是否需要证监会进一步审批,如果不需要则出具“无异议函”,给红筹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但是2003年证监会自己把“无异议函”规定取消了,红筹之路顺畅了许多。
其次,2006年8月,包括证监会和商务部在内的6个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到现在仍适用。
规定明确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第三,《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37号文”,规定境外上市主体控制人的中国自然人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登记都是很麻烦的,需要填写各种表格,等待审批,但这道鸿沟尚无法逾越(各地是否予以登记以及登记要求不一),能登记就登记,不能登记其实也不构成海外上市的障碍。
目前的主要阻就是“10号文”。
那么,如果想要红筹上市成功,就是要规避“10号文”各部委的监管和审批。
可有以下几种常见策略:
1、打时间差
2、避免“关联”二字
3、避免“并购”二字
4、改变实际控制人国籍
红筹搭建过程中的资金流和税务问题
过桥贷款:透过拥有跨境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外汇贷款予境外控股公司(BVI)用作外汇投入上市主体并协助其收购境内资产,同时以境内存款作为外汇贷款的质押,大致路径如下:
第一步:实际控制人向境内金融机构或财团融资(自有资金也行),然后借款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向有关外汇管理局备案以人民币对外担保;
第二步:香港银行向BVI公司提供一笔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贷款,通过香港公司从实际控制人手中收购境内企业股权;
第三步:实际控制人将所得人民币再次借给境内企业,并由境内企业向有关外汇管理局备案以额外人民币对外担保;重复以上步骤,直至BVI公司将所得之外汇向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支付完收购的所有价款;
第四步:BVI公司通过开曼公司上市时出售其股份而变现的外币或分红,偿还香港分行的借款及利息(应于上市时或以前还清);偿还后,解除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内企业将人民币还给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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